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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92 條

  1. 1.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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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以上法條,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該至少有三名理事和一名監事,具體任人辦法由該公會的章程規定,但是理事和監事中至少四分之一要由相關專家擔任,而其中的一半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的由理事和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獲得更詳細的信息。例如,台灣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可制定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遴選辦法。 2.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根據以上法條,理事和監事的任期都是三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然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不能再次當選。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獲得更詳細的信息。例如,我們可以查看相關的法規文件,了解對理事和監事的選舉和任期的具體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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