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3 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業務之指導與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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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93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章程應該記載以下事項:1)指導和監督業務的方式,2)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這些事項應由主管機關來定義。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期貨業的公會和聯合會遵守相關規章制度,並提供有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未能明確記載指導和監督業務的方式,或是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主管機關就可以要求其進行相關修訂,以確保其符合法規的要求。同樣地,如果該公會未能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職責,主管機關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對其負責人和業務人員進行相應的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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