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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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業務之指導與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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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93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章程應該記載以下事項:1)指導和監督業務的方式,2)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這些事項應由主管機關來定義。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期貨業的公會和聯合會遵守相關規章制度,並提供有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未能明確記載指導和監督業務的方式,或是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主管機關就可以要求其進行相關修訂,以確保其符合法規的要求。同樣地,如果該公會未能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職責,主管機關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對其負責人和業務人員進行相應的管理。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業務之指導與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之立法精神,以維護同業公會之公益性,促其發揮自律之功能,授權主管機關對於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予以規定,同時對於公會業務之指導與監督,亦得訂頒命令予以規範。另外,由於同業公會章程內容,除依本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內容加以記載外,未特別規範之部分,則應適用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中所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 二、為加強對同業公會人員之指導、監督等,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就同業公會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訂定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之立法精神,以維護同業公會之公益性,促其發揮自律之功能,授權主管機關對於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事項予以規定,同時對於公會業務之指導與監督,亦得訂頒命令予以規範。另外,由於同業公會章程內容,除依本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內容加以記載外,未特別規範之部分,則應適用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中所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 二、為加強對同業公會人員之指導、監督等,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就同業公會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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