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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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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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4條,在同業公會章程的規定下,公會有權對其會員及其代表進行必要的處分。具體來說,公會可以根據章程制定相應的規定並對會員進行處分,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秩序和公正。公會的處分可以包括警告、停權、罰款等手段,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相應的處分措施。請注意,這只是對該法條的一般解釋,具體應該參考相關的章程和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分。
立法理由按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同業公會對於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茲因期貨交易之性質特殊,若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恐費時費力而緩不濟急,無法即時維護市場秩序;且會員代表若有聯合行為,亦可能導致決議處分有不公正之情事。為使充分發揮自律之功能,特明定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分,而實質排除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會員大會決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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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同業公會對於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茲因期貨交易之性質特殊,若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恐費時費力而緩不濟急,無法即時維護市場秩序;且會員代表若有聯合行為,亦可能導致決議處分有不公正之情事。為使充分發揮自律之功能,特明定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分,而實質排除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會員大會決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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