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所提供的法源資訊,期貨交易法第56條規定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而根據問題描述中的裁判要旨內容,未提及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