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證券交易市場允許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提供有價證券的報價,但如果投資人利用證券經紀商在集中市場報價進行買賣後故意不履行交割義務,這將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構成違法行為。然而,這個罪行並不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直接正犯。 在這個情境下,針對期貨商的設置標準,上述文獻並未提及到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一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參考資料限於上述文獻內容,並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有關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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