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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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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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4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這表示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根據命令的方式確定。這個法令無法提供具體參考的案例或判決。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表示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立即生效。同樣地,這個條文也無法提供具體參考的案例或判決。
立法沿革 2 版
(0930611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81222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因民法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本次修正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為免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爭議,第二項乃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81222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因民法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本次修正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為免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爭議,第二項乃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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