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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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應依本辦法、主管機關之規定、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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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辦理第22條之4第1項所定的各項業務時,應依照本辦法、主管機關的規定、當地交易市場的法規、交易所和自律機構的規章進行。根據該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以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例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需要遵守當地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自律機構的規章。這包括遵守交易所對於證券交易的時間、報價、委託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同時,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還需要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如風險管理、資本適足性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安全、公平和合法。
- 分公司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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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