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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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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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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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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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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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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