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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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美金貳佰元以上。 二、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等值美金貳佰元,且持兌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經辦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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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當辦理機構發現持兌的偽(變)造外國幣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立即記明持兌人的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和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1. 持兌的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超過等值美元200元。 2. 持兌的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未超過等值美元200元,但持兌人的情況可疑或不同意辦理機構截留而無法處理。 根據這條法條,辦理機構需要在以上情況發生時立即採取行動,並將相關資料和偽(變)造外國幣券交由警察機關處理。該法條的目的是保護金融體系不受偽造外國幣券的影響,並追究持兌人的責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制局,《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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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