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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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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對於截獲的偽造或變造外國幣券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經辦機構應將截獲的偽造或變造外國幣券建檔並妥善保管,除非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將其轉送給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進行鑑定。如果保管期限超過五年,則應與會計部門合作進行銷毀並列冊存查。 參考資料:根據《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的第4條規定,經辦機構對於截獲的偽造或變造外國幣券的處理方式,應建檔妥慎保管,將保管期限超過五年的幣券進行銷毀並列冊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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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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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