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備有帳簿、會計報表及水單等,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並應將下列交易相關資料逐筆建檔保存於資料庫,俾利查核: 一、承作案件編號。 二、結匯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買賣金額及日期。 前項帳簿及會計報表應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買、賣匯水單應至少保存五年。 前二項規定,於收兌處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時,亦準用之。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6條,金融機構在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時需要備有帳簿、會計報表及水單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承作案件編號、結匯人的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買賣金額及日期等交易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應該將這些資料逐筆建檔保存於資料庫,以便於查核。根據規定,帳簿和會計報表應該至少保存十年,買賣匯水單則應至少保存五年。此外,根據規定,在收兌處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時,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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