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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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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由總機構或農業金庫彙總造具業務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於次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電傳本行外匯局;營業時間結束後及營業日之交易,應併入次營業日之交易量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時,需要將交易情況彙總整理成業務日報表,並且在次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報表以電傳的方式傳送給本行外匯局。若是在營業時間結束後或是非營業日進行交易,則需要將這部份的交易量併入次營業日的交易量中計算。 參考資料: -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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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7 條規定:「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由總機構或農業金庫彙總造具業務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