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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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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人民幣現鈔發現有偽(變)造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現鈔外,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金融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人民幣現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人民幣現鈔總值在人民幣壹千元以上。 二、持兌之偽(變)造人民幣現鈔總值未達人民幣壹千元,且持兌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依前項規定截留致無法處理。 金融機構截留之偽(變)造人民幣現鈔,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前三項規定,於收兌處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8 條,金融機構在發現持兌的人民幣現鈔是偽造或變造時,除了當面告知持兌人該鈔票是偽造或變造之外,還應當蓋上「偽(變)造作廢」章,並徵得持兌人的同意後,將原件截留並發給收據。如果金融機構發現持兌的偽(變)造人民幣現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立即記明持兌人的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和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1. 持兌的偽(變)造人民幣現鈔的總值超過人民幣壹千元。 2. 持兌的偽(變)造人民幣現鈔的總值未達人民幣壹千元,但持兌人的情況可疑或不同意按照前一項的規定截留而無法處理。金融機構所截留的偽(變)造人民幣現鈔,除了可以在需要時轉送給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進行鑑定外,還應當妥善保管並建立檔案。超過五年保管期限的可以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登記在冊存查。這些規定在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時也適用。根據這些法規,如果金融機構發現持兌的人民幣是偽造或變造,他們應該當面告知持兌人並蓋章作廢,同時截留原件並簽發收據。如果持兌的偽(變)造人民幣的總值超過一千元,或者未達到一千元但持兌人的情況可疑或不同意截留,金融機構應該記下持兌人的基本資訊並報警處理。被截留的偽(變)造人民幣應該妥善保管,並在超過五年後可由會計部門協助銷毀。此外,這些規定也適用於金融機構進行人民幣買入業務時。根據最新資料,人民幣在台灣地區進行兌換和管理的相關法規主要是「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最近修訂的條文內容可參考下列資料: -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經濟部金融局) -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修正文宣(經濟部金融局)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金融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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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8 條規定:「金融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人民幣現鈔發現有偽(變)造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現鈔外,應加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