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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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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兌處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及必要時之業務查等管理事項,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前項受託業務,應訂定相關管理規定,報請本行備查。 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廢止或撤銷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臺灣銀行依前項所訂之管理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臺灣銀行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二、連續兩季無人民幣買入業務或連續四季人民幣現鈔買入總額未達三萬元。 三、經臺灣銀行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收兌處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時,所送各項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臺灣銀行得退回其申請。 本行於必要時,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收兌處買入人民幣業務之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幣買入業務的管理事項以及臺灣銀行在這方面的職責。根據該條款,臺灣銀行受中央銀行委託,負責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的許可、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必要時的業務查核。臺灣銀行在辦理受託業務時,應制定相關管理規定,並報請本行備查。 根據第5條的規定,臺灣銀行有權廢止或撤銷收兌處的買入業務許可,如果收兌處違反了本辦法、臺灣銀行制定的管理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經過臺灣銀行限期要求改正,但在限期內未能改正的情況下。此外,如果一個收兌處連續兩個季度沒有進行人民幣買入業務,或連續四個季度的人民幣買入總額未達到三萬元,臺灣銀行也有權廢止或撤銷其許可。此外,如果臺灣銀行在許可人民幣買入業務後發現申請人有虛偽情況,且情節嚴重,也可以廢止或撤銷許可。最後,如果收兌處在申請許可時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未填寫必要項目,臺灣銀行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補正,若未能補正,臺灣銀行可以退回其申請。 根據需要,中央銀行可以自行或與臺灣銀行合作,進行對收兌處買入人民幣業務的查核。以上是對「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5條的釋義。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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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5 條規定:「收兌處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