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收兌處對於有關人民幣買賣、兌換、拋補業務或其他交易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相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根據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人民幣辦法第6條,金融機構及收兌處在處理人民幣買賣、兌換、拋補業務或其他交易時,應保守相關資料的秘密。這表示金融機構及收兌處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以及其人民幣交易的相關資訊,必須保密不得外洩,除非依法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另有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在臺灣的銀行想要兌換人民幣為新台幣,該銀行在處理這筆交易時,必須確保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的機密性。這表示銀行不得隨意外洩客戶的資訊給其他人或機構,除非有其他法律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允許或要求。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人民幣辦法 (101年6月5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