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7

快速跳轉

符合下列條件之金融機構,其首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經本行按其權責歸屬分別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同意後,由本行許可: 一、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之所屬人員有買賣人民幣現鈔業務經驗或曾參加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者。 二、具有人民幣現鈔之拋補能力者。 前項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其所屬分支機構如具備前項第一款條件,且最近三個月辦理外匯業務未有違規情事者,得逕予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並應於開辦二週前報本行及金管會或農委會備查。其所屬分支機構如停辦該項業務者,亦應於停辦後二週內報本行及金管會或農委會備查。 收兌處具備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金融機構,經本行會商金管會同意後,由本行許可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 一、須為外匯指定銀行。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 三、最近一期取得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3 級以上及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A-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 四、辦理人民幣業務最近一年之買賣合計月平均量達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五、最近一季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六、最近一季逾放比率在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臺灣地區人民幣管理及清算辦法》第7條,金融機構在進行人民幣買賣業務之前,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並經相關機構的同意和許可: 1)該機構的員工必須具有人民幣現鈔業務經驗或參加過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 2)該機構具有拋補人民幣現鈔的能力。如果該金融機構所屬的分支機構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最近三個月沒有違反外匯業務規定的情況,則可以直接進行人民幣買賣業務,但需要在開辦前兩週向相關機構和中央銀行報告。如果分支機構停辦該業務,則需要在停辦後的兩週內向相關機構和中央銀行報告。收兌處如果符合第一項的條件,則可以向台灣銀行申請許可進行人民幣買入業務。此外,根據該法規第7條的其他條件,如果金融機構符合外匯指定銀行、資產規模、信用評等、買賣量、資本比率等條件,經本行和金管會同意後,可以獲得許可進行人民幣拋補業務。

  • 參加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7 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金融機構,其首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經本行按其權責歸屬分別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