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條第一項許可,應由其總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及金管會提出: 一、營業計畫書。 二、辦理分支機構之名稱及經辦人員、複核人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經驗或曾參加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之資歷文件。 三、人民幣現鈔拋補能力證明文件。 四、具備辨識人民幣現鈔真偽能力及風險管理說明書。 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申請前條第一項許可,應由農業金庫檢具前項各款文件向本行及農委會提出。 金融機構申請前條第四項許可,應由其總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及金管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前條第四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或人民幣拋補業務時,所送各項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根据上述法规,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和清算办法第8条规定了申请金融机构许可的文件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營業計畫書:金融机构需要提交经营计划书,详细说明其人民币业务的规划和执行计划。 2. 辦理分支機構之名稱及經辦人員、複核人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經驗或曾參加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之資歷文件:金融机构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以及负责人民币交易业务的经办人员和审查人员的工作经验或参加过人民币偽鈔辨識講習会的资历文件。 3. 人民幣現鈔拋補能力證明文件:金融机构需要提供证明其具备人民币现钞拋補能力的文件。 4. 具備辨識人民幣現鈔真偽能力及风险管理说明书:金融机构需要提供具备辨识人民币真偽能力和风险管理的说明书。 5. 其他指定的文件: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额外的文件,具体由相关机构指定。 另外,全国农业金库股份有限公司、农会信用部和渔会信用部在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交以上相应的文件,并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办理人民币交易业务或拋補业务时,如所提交的文件不齐全或应记录的内容不完整,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相关机构有权退回其申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