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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9

  1. 1.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應於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
  2. 2.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3. 3.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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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19 條規定:「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