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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20

  1. 1.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2. 2.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3. 3.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4. 4.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5. 5.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有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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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家長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