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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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除依本標準規定設單位外,得視實際需要,設其他單位。
- 2.私立學校人事及會計員額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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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9條的規定: 1. 私立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除了本標準所規定的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這表示私立學校在組織設置上有彈性,可以根據自身的要求增加其他單位。 2. 私立學校的人事及會計員額的設置應根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進行。此外,學校財團法人的董事會可以置辦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並且可以納入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人員編制中。這表示學校董事會可以聘請一些工作人員來協助管理學校的事務,並且這些人員的職位可以納入學校員工的編制中。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十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創辦人應根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設立標準來提出學校計畫並申請審核許可,並且私立學校應設立董事會。同時,董事會可以聘任一些工作人員並納入學校的員工編制中。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私立學校的組織和運營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學校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執行其職能。例如,一所私立學校如果需要增加其他單位來滿足特定需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標準並經過審核許可。同時,學校董事會可以聘請一些工作人員來協助管理學校的事務,這些工作人員的職位應該納入學校的員工編制中。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學校組織的完整和運營的順利進行。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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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