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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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 2.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 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 3.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 4.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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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10 條》的內容如下: 1.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到的合格教師是指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按月支給待遇且依法取得相符的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也包括通過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範例:例如,一名在公立高中任教的歷史科教師,持有相符的教師證書,並且按月領取待遇,這位教師便符合合格教師的定義。 2. 學校應達到特定的比率,即合格教師佔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的百分比。 範例:一所公立高中的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為100人,其中有80人是合格教師,則合格教師的比率為80%。 3. 偏鄉學校需符合特定的條件,並由主管機關認定才能被視為偏鄉學校。 範例:一所學校位於偏遠的鄉村地區,並且該地區沒有公共交通工具到達,則這所學校可以被認定為偏鄉學校。 4. 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主管機關認定。 範例:主管機關認定某個科目的師資供需現況不足,例如數理科目,則這個科目可以被視為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範例以支持解釋。
- 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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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