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20條的規定,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的案件,應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直到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而其他案件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應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這表示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始進行的調查或輔導工作必須按照新的辦法的流程和規定進行,而新辦法生效後的案件則直接適用本辦法的程序。然而,確切的運作細節和程序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文件或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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