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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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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到達視導目的地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應與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人員接洽討論,並得參加各種教育集會,藉知當地教育過去之歷史,現在之實況及將來之計畫。 二、各種教育計畫是否適合當地需要,及其實施狀況是否與原定計畫相符,應分別查指導。 三、地方教育經費有無妥善之籌劃與運用之辦法,及其支配之是否適當,應詳查報核。 四、調閱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報告,應就其成績最優最劣者加以復核,必要時得會同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及設有師範學院地方之輔導人員,對於成績低劣者擬具辦法,指導其改進,並將成績優良學校之事實儘量介紹。 五、視導完畢後,應約集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各人員座談,商討一切改進事宜。 六、關於各地教育實際資料及重要統計,應隨時蒐集送部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0條對督學在進行視導時應注意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督學在到達視導目的地後,需要進行以下幾項工作: 1. 與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人員接洽討論,參加各種教育集會,以瞭解當地教育的過去歷史、現況和未來計劃。 2. 檢查不同的教育計劃是否適合當地需要,以及實施情況是否符合原定計劃,並進行相應的指導。 3. 詳細檢查地方教育經費的籌劃和運用方式,以及支配是否適當,並提交詳細報告供核准。 4. 應復核地方教育視導人員的報告,對表現最優和最差的人員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與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和地方師範學院的輔導人員共同討論,制定改進措施,指導他們進行改進工作,並盡量宣傳優秀學校的事例。 5. 視導完畢後,應約集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座談,商討一切改進事宜。 6. 隨時蒐集並提供教育部有關各地教育實際資料與重要統計,供其參考。 以上是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0條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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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0 條規定:「督學到達視導目的地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應與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人員接洽討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