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視導時,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報部核備。
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2條,督學在視導學校時,如果發現有違反教育法令的事件,應立即糾正該事件,並向教育部報告核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在教學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提供教育部相關的資訊以便核備。舉例來說,如果督學在視導的過程中發現教師違反教育法令進行不當行為,例如侮辱學生或使用體罰,那麼督學應該立即糾正這個問題,並向教育部報告該事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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