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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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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所稱的主管機關是指教育部。這表示教育部負責監督和管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的許可和執行。例如,當有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機構需要申請許可或有相關的監督問題時,他們需要聯繫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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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