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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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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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1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圖書館業務評鑑,評鑑結果優良者可獲得獎勵或補助,績效不佳者則應促使其改善。根據圖書館業務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可以針對表現優異的圖書館給予獎勵或提供相應的財政補助,以鼓勵其持續提升服務水平。而對於評鑑結果不佳的圖書館,主管機關則應當促使其改善,以確保圖書館業務的品質和效果。該條款的目的在於推動圖書館的發展,提高圖書館業務的水平和質量。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圖書館業務評鑑的標準和程序根據各國的法律和規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台灣圖書館發展法規定了圖書館業務評鑑的相關事項,包括評鑑標準、評鑑程序、評鑑結果使用和公開等。根據該法規,評鑑結果優良的圖書館可以獲得獎勵或補助,而績效不佳的圖書館則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改善。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立法理由圖書館之業務評鑑及獎勵或補助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之業務評鑑及獎勵或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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