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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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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18條規定,若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後,仍然未寄送,則國家圖書館可以處以該出版品定價十倍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出版人寄送為止。 參考資料: 圖書館法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1)

立法沿革 1

(0900104 制定)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立法理由為因應出版法之廢止,依日、韓等國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以落實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

(0900104 制定)

為因應出版法之廢止,依日、韓等國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以落實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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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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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圖書館法第 18 條規定:「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圖書館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圖書館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