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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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18條規定,若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後,仍然未寄送,則國家圖書館可以處以該出版品定價十倍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出版人寄送為止。 參考資料: 圖書館法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1)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立法理由為因應出版法之廢止,依日、韓等國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以落實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圖書館法 第 15 條條文
(0900104 制定)
為因應出版法之廢止,依日、韓等國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以落實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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