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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9

  1. 1.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財物及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之用;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2. 2.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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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9 條規定:「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