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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20

  1. 1.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範圍內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並協助其受僱人員,受接管人之指揮。
  2. 2.民間機構之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受僱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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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0 條規定:「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範圍內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並協助其受僱人員,受接管人之指揮。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