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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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平安保險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網路通訊使用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電腦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 2.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 3.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 4.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 5.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生申請本貸款的金額範圍包括以下各項費用:一是學雜費,根據學校所定學費和雜費的實際繳納金額;二是實習費,為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的費用;三是書籍費,根據學校所定的書籍費;四是住宿費,根據學校所定的宿舍費;五是學生團體保險費,根據學校所定的平安保險費或團體保險費;六是海外研修費,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七是生活費,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八是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根據學校所定的網路通訊使用費或電腦使用費。此外,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學生申請貸款的金額以修業期間的上述各費用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可再延長二年。另外,第四款規定接受公費的公費生不得申請本貸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領取教育部助學金的學生,應根據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後的差額申請本貸款。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28)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法規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法規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 比照名詞
- 上開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26 條條文
- 專科學校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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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