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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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其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各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7條,專科學校的學生在修業期限到達且修滿應修學分之後,如果有實習年限,經過考核成績合格,學校可以根據法律授予學生副學士學位。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專科學校的學生在修業結束後,經過實習並符合一定的考核標準後,能夠取得學位以進一步提升其學術和職業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專科學校的學生修滿所需的學分,並且在學校規定的實習年限內完成了實習並且考核成績合格,那麼該學生可以獲得副學士學位。這樣的學位可以讓該學生在職場上更具競爭力並享有相關的學術和專業認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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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