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可以甄選具有專長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在獲得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根據相關法令,服務學校應根據情況減授教學節數或給予鐘點費。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高中以下學校師資培育與發展五年計畫」,這項專業發展辦法的目的是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學品質和培養教師的專業能力。研究顯示,這種陪伴輔導的方式對教師的專業成長和學校的發展有正面的影響。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求和資源,選派專業教師前往其他學校提供支援和協助。 根據台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5條第2項,高中以下學校可以依照教師的特殊需求,聘用具有專業能力的教師進行陪伴輔導。這樣的陪伴輔導模式可以幫助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和學校經營管理能力,同時也能提供專業成長的機會給被陪伴的教師。 參考資料: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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