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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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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 2.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行進修或研究需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而學校在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行進修或研究時,應該依序審酌以下事項: 1. 進修或研究的項目是否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識,以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的需要。 2. 學校是否有發展的需要。 3. 教師人員的調配狀況。 4. 教師在學校的服務年資。 這條法規確立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的資格、條件和程序,並要求學校在進行相關決定時考慮到這些因素。例如,如果一位教師想要進修提升教學技巧,學校應該考慮到這是否符合學校教學品質的提升需求,以及這位教師在學校的服務年資和其他教師的調配情況。學校應該根據這些標準來決定是否同意教師進行進修或研究。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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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