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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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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
  2. 2.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於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究者,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予半數費用以下之補助。
  3. 3.前二項補助項目,包括依進修或研究學校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法令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教師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4. 4.公立學校教師於國外進修或研究所需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 1 項規定,如果教師是經由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進行國內進修或研究,可以給予全額補助。這表示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為教師的進修或研究是符合業務需求的,因此願意提供全額費用補助。 2. 根據第 2 項規定,如果教師經由服務學校同意,在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的進修或研究,可以由學校根據預算給予半數或以下的費用補助。這表示學校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的需求,並願意提供一部分費用補助。 3. 第 3 項規定說明了補助項目的內容,包括進修或研究學校主管機關所收取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教師需要在學期結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提供成績單和繳費收據以申請補助。如果有不及格的科目,則不予補助。 4. 第 4 項規定了公立學校教師在進修或研究國外時所需的費用,由服務學校按照相關法令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則可根據學校的財務狀況酌情補助。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10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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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8 條規定:「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教師經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