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 1 項規定,如果教師是經由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進行國內進修或研究,可以給予全額補助。這表示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為教師的進修或研究是符合業務需求的,因此願意提供全額費用補助。 2. 根據第 2 項規定,如果教師經由服務學校同意,在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的進修或研究,可以由學校根據預算給予半數或以下的費用補助。這表示學校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的需求,並願意提供一部分費用補助。 3. 第 3 項規定說明了補助項目的內容,包括進修或研究學校主管機關所收取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教師需要在學期結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提供成績單和繳費收據以申請補助。如果有不及格的科目,則不予補助。 4. 第 4 項規定了公立學校教師在進修或研究國外時所需的費用,由服務學校按照相關法令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則可根據學校的財務狀況酌情補助。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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