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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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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期間。
  2. 2.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9條的規定,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的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的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則為留職停薪的相同期間。這意味著教師在進修或研究完畢後,必須在返回原校服務一段時間。這是為了確保教師能夠將進修或研究所學應用於教學,提升教學品質。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教師在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然而,如果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學校同意,則可以例外。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教師可能可以在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繼續進修或研究,前提是獲得相關機構的審查和學校的同意。 最後,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的服務義務,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但學校與教師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進行另外的約定。這意味著在私立學校中,學校和教師可以根據彼此的需要進行特殊約定,但必須遵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的基本規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主管法規檢索系統:https://law.moe.gov.tw/Law2_01.aspx?no=68034f1794e4c58bff2322f43c6468ec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https://www.moj.gov.tw/DLP/AFLPDOC.aspx?id=FL04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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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9 條規定:「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