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9條的規定,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的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的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則為留職停薪的相同期間。這意味著教師在進修或研究完畢後,必須在返回原校服務一段時間。這是為了確保教師能夠將進修或研究所學應用於教學,提升教學品質。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教師在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然而,如果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學校同意,則可以例外。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教師可能可以在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繼續進修或研究,前提是獲得相關機構的審查和學校的同意。 最後,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的服務義務,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但學校與教師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進行另外的約定。這意味著在私立學校中,學校和教師可以根據彼此的需要進行特殊約定,但必須遵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的基本規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主管法規檢索系統:https://law.moe.gov.tw/Law2_01.aspx?no=68034f1794e4c58bff2322f43c6468ec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https://www.moj.gov.tw/DLP/AFLPDOC.aspx?id=FL04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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