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0條,教師在進行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的全時進修或研究前,應與學校事先簽訂契約,約定以下事項: 1. 進修或研究的起訖年月日。 2. 返回原校履行的服務義務。 3. 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需要償還費用的條件、核計基準以及強制執行。 4. 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的事項。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相關資料,例如教育部發布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可以對第10條進行逐一釋義。根據這份獎勵辦法,教師進行全時進修、研究的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的二倍,或者留職停薪進修、研究的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的相同時間。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與教師進修相關的其他事項,例如進修經費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支援、進修期滿後需要立即返校服務等。根據不同學校的進修辦法與契約約定,進修教師也可能需要承擔返校服務的義務或者償還相關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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