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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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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1條的規定,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這表示如果教師在進修、研究的期限結束或即將結束時已經完成了進修、研究計畫,或因某些原因無法完成計畫,教師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延遲返回。請注意此回答僅以現有的上下文提供解釋,可能與實際法律規定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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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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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1 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