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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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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2 條,教師在進修或研究完畢後,如果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得續聘,除非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否則根據進修或研究契約的約定,應按照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的比例,償還在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取的薪給和補助。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得續聘的情況做出規定。根據進修或研究的契約約定,如果教師未履行服務義務的時間超過了契約約定的比例,就需要償還在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取的薪給和補助。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找到在教育部的官方網站上,具體來說是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的相關文件。例如,可以參考教育部官方網站上關於這一法規的公告或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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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2 條規定:「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