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3 條,教師進修研究的專業發展成果可以得到以下方式的獎勵: 1. 按照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提升薪級。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後,在專業領域中具有突出成果,學校經評估後將教師的薪級提升。 2. 協助專業發展成果進行出版、發表或推廣。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成果經過審查後,學校提供資金協助進行出版,或協助教師將成果發表或推廣給其他學術界相關人士。 3. 專業發展成果對於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教師參加有關教學或職務的競賽獲獎,依法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成果被應用於教學實踐並有良好成效,學校依法給予獎金或表揚教師。或教師參加相關競賽並獲得獎項,學校依法核給獎金或請頒發獎章,或推薦教師參加其他表揚活動。 4. 對於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或學習輔導等方面積極開發並有具體成效者,補助相關經費或頒給獎狀、獎品。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成果被應用於課程設計、教材研發等領域並獲得良好成果,學校給予經費補助或頒發獎狀、獎品作為鼓勵。 5. 安排教師到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 舉例:學校安排教師進修研究後到其他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以提升其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6. 將教師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成果被列為評選校長、主任的考慮因素之一,以鼓勵教師進行專業發展。 7. 優秀表現者,依法令規定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舉例:教師進修研究後在教學、訓輔、服務等方面表現出色,學校按照法令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此外,主管機關及學校還可以依據權責和實際需要制定其他獎勵規定,以進一步鼓勵教師的專業發展。 以上解釋參考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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