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1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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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11條規定學校減班停辦時,須先校內優先輔導調整職務,校內無職缺再由學校或主管機關優先輔導跨校介聘,資遣是最後手段。
Q · 學校減班沒位置給我,是不是只能被資遣?
依教師法第11條第1項,學校因減班、停辦或課程調整時,對仍願任教的合格教師,必須先在校內優先輔導調整職務;校內確無適當工作,學校或主管機關才有義務優先輔導跨校介聘。資遣是這兩道程序都走完仍無解時的最後手段。學校若直接跳到資遣,依教師法第27條的程序要件可能違法,處分有被申訴推翻的空間。
白話解讀
學校的「減班」「停辦」「課程調整」聽起來是冷冰冰的行政名詞,但對老師來說,這幾個字可能代表飯碗沒了。很多老師收到這種通知時的第一反應是開始上 104 更新履歷,但法律給你的順位比你想的高很多。這條規定:學校只要在校內還能找到適當工作給你,就應該優先輔導你調整職務;如果校內真的沒位置,學校或主管機關(教育局/教育部)有義務優先輔導你介聘到其他學校。介聘不是你自己投履歷,是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幫你媒合到其他需要老師的學校。第二項則設了一道防護:如果你有第 30 條規定的消極資格問題(例如未消除的懲處),新學校的教評會可以擋下你。所以這條既是保護傘,也是有條件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11條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學校減班、停辦或課程調整時的工作權保障規範,建立「校內優先調整職務→校外優先輔導介聘」兩階段保護機制,並以第二項的教評會消極資格審查作為新學校用人自主的平衡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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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學校說減班沒位置給我,是不是只能離職?▾
不一定。學校在啟動資遣前,必須先走完校內職務調整與跨校介聘兩道程序。你可以正式書面要求學校提供職務評估報告與介聘進度;學校若沒做就跳到資遣,這個資遣處分可能被申訴推翻。實務上很多學校會省略這兩道程序,一旦你提出書面要求,學校就必須留下文件,對日後申訴是關鍵證據。
Q2介聘到的學校如果我不喜歡,能拒絕嗎?▾
可以,但拒絕後學校或主管機關的介聘義務原則上即履行完成,後續可能進入資遣程序。重點是介聘學校必須在合理可達範圍,不能把你介聘到不可能通勤的偏遠地點。若介聘地點明顯不合理,你拒絕後可主張對方尚未善盡介聘義務、要求重新介聘,而非直接被資遣。
Q3我有過行政懲處紀錄,會影響介聘嗎?▾
可能。第二項規定經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第3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聘任不予通過。第30條涵蓋未塗銷的懲處、解聘不續聘事由處理中等情形。若你的懲處紀錄已依規定塗銷或時效屆滿,介聘時應主動提供清白證明,減少新學校教評會的疑慮。
Q4學校減班老師會被資遣嗎?▾
不必然。資遣前學校須先走校內調職與跨校介聘兩道法定程序,資遣是最後手段。
Q5教師優先輔導介聘是什麼?▾
教育主管機關主動把校內無職缺的教師媒合到其他需用教師的學校,不是教師自己投履歷。
Q6什麼是教師法第30條消極資格?▾
指未塗銷的懲處、解聘不續聘事由處理中等不得聘任情形,介聘時由新校教評會審查。
Q7校內調整職務跟跨校介聘哪個先?▾
校內調整職務是第一順位,校內確無適當工作才進入跨校介聘第二順位。
Q8收到減班通知第一步該怎麼做?▾
當週用學校公文系統書面要求校方提供校內適當工作評估報告,把校方拉回依法處理軌道。
Q9怎麼要求學校啟動介聘程序?▾
校內確無職缺時,書面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啟動介聘並提供時程表,保留往返公文。
Q10學校跳過程序直接資遣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教師申訴,必要時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書面紀錄是核心證據。
Q11教師申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原則上應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教師申訴,逾期將失去多數救濟途徑(以現行法為準)。
Q12教師法第11條 vs 第12條差在哪?▾
第11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第12條規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調任與介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校內調整職務 | 跨校介聘 | 資遣 |
|---|---|---|---|
| 啟動順位 | 第一順位(強制先做) | 第二順位(校內無缺才做) | 最後手段(前兩道無解才可) |
| 義務主體 | 學校 | 學校或主管機關 | 學校(須符合第27條要件) |
| 教師可主張 | 書面要求職務評估報告 | 要求合理可達範圍的學校 | 程序未走完可申訴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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