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聘任
>
教師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
主管機關
應優先輔導介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
第三十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及審定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聘任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3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 §4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