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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13 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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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13 條規定,教師除有第 14 至 22 條特定法定事由外,學校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藉此保障教師工作權。

Q · 校長可以隨便把老師解聘嗎?

依教師法第 13 條,學校要對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必須是教師有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或第 22 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之一,否則一律不得為之。換句話說,校長個人意願、家長施壓、董事會決議都不是合法依據,必須先指出教師踩到哪一條法定事由,再走教評會審議與主管機關核准的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老師被解聘只是「校長一句話」的事?這條法律告訴你完全相反的故事:除非觸碰到法律明確列出的那幾條紅線(解聘、不續聘、停聘的法定事由),否則學校根本動不了老師。換句話說,教師的工作權不是「校方善意」給的,是法律從外面圈起來保護的。校長想趕你走?不能想趕就趕,必須先指出你違反了哪一條。家長施壓?學校也得攤開法條看看你有沒有踩線。這條的力量在於它的「反面表列」邏輯:把所有可能解聘老師的情境集中在那幾條,其他情況一律不准動。這對教師是一道防火牆,對家長和學生是一個提醒:你想處理一個老師,不能靠輿論,得靠法條。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13 條為教師工作權保障的核心規範,採反面表列方式,明定教師除有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列法定事由之一者外,學校不得對其解聘、不續聘或停聘,將相關終止聘約事由統一連結至本條,確立「非有法定事由不得終止教師聘約」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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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校長一直暗示要我自己請辭,我可以不理他嗎?

可以。教師法第 13 條清楚規定,除非你的行為符合第 14 條到第 22 條的法定事由,學校無權單方終止聘約。校長的暗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請辭與否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實務上若校長持續施壓,將對話錄音或書面記錄保存下來,未來若真被違法解聘,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Q2「不續聘」跟「解聘」差在哪?對我影響一樣嗎?

解聘是中途終止聘約(教師法第 14 至 16 條),不續聘是聘期屆滿不再續約(第 15、16 條)。兩者都需要法定事由,但對教師紀錄的影響不同:被解聘可能伴隨資格限制,不續聘相對單純。拿到通知時務必看清楚是哪一種,因為後續救濟程序與重新求職時的填表方式都不一樣。

Q3教評會審議我的案子,我可以做什麼?

你有權列席說明、提出書面答辯、申請相關證據調閱。教評會的組成有法定比例(教師代表須過半),出席與表決也有門檻。審議前先研讀第 14 至 22 條,搞清楚校方援引哪一條,針對該條構成要件逐一反駁,比單純說「我沒錯」有用得多。

Q4教師法第 13 條是什麼?

它是教師工作權的保護傘,規定學校除非教師有第 14 至 22 條法定事由,否則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Q5什麼叫反面表列?

把所有能動到教師工作權的事由集中列舉在第 14 至 22 條,列舉以外的情況一律不准解聘,是一種限制校方權力的立法技術。

Q6教師工作權保障的依據是什麼?

源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與第 162 條教育監督,教師法第 13 條再將保障邊界具體化為反面表列的法定事由。

Q7教師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學校內部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的法定組織,教師代表須過半,出席與表決有法定門檻。

Q8收到解聘或不續聘通知怎麼辦?

先要求學校書面載明依教師法第幾條第幾款,保全所有文件與紀錄,教評會審議前申請列席說明,不服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Q9怎麼確認學校的解聘合不合法?

檢視通知是否載明第 14 至 22 條具體條款、是否經教評會合法組成審議、是否報主管機關核准,任一環節缺漏即程序違法。

Q10教師被解聘有哪些救濟管道?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公立學校教師可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途徑,私校教師則另循申訴與民事/行政救濟。

Q11提救濟要在多久內提出?

一般收到處分後 30 日內提訴願;若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期限放寬至 1 年。

Q12解聘 vs 不續聘 vs 停聘差在哪?

解聘是終止聘約、不續聘是聘期屆滿不再續約、停聘是暫停職務保留身份,三者依據條文與後果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定義主要依據對教師影響
解聘中途終止聘約第 14 至 16 條可能伴隨一定期間或終身不得聘任之資格限制
不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約第 15、16 條聘約屆期終止,影響相對單純但仍需法定事由
停聘暫停教學職務、保留教師身份第 18、19、21、22 條職務暫停,依事由不同可能停發或保留待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公立学校教員の身分保障)
🇰🇷 韓國교육공무원법(교원의 신분보장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聘事由法定化)
🇩🇪 德國Beamtenstatusgesetz / Art. 33 Abs. 5 GG(verbeamtete Lehrkräfte:Entlassung grundsätzlich nur im Disziplinarverfahren)
🇫🇷 法國Statut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enseignants titulaires:garantie de l'emploi)
🇺🇸 美國Cleveland Bd. of Educ. v. Loudermill (1985)(公部門僱員工作權之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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