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7 條
- 1.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 2.教師專業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由11至19位校外專家審查不適任教師,調查屬實後教評會解聘門檻從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
Q · 教師專業審查會是什麼?跟學校教評會差在哪?
依教師法第17條,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或依第26條第2項提交的不適任教師案件。委員11至19人,由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福利專家、校長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組織代表遴聘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它做的是事實調查,調查屬實後校內教評會的解聘同意門檻會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等於從外部打破校內可能的包庇結構。
白話解讀
教評會解聘老師需要 2/3 同意。同事審同事,包庇率讓很多家長心寒,也讓校長頭痛。這條法律塞了一個外部裝置進去:教師專業審查會。委員 11 到 19 人,由教育局首長從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福利專家、家長代表、教師組織代表中遴聘,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最有殺傷力的設計藏在配套條文裡:學校教評會本來要 2/3 才能解聘,但只要先送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教評會的門檻立刻降到 1/2。對你來說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家長覺得學校教評會在包庇某位老師,這條路是你能推動的最有力的外部破局機制。
法律定性
教師專業審查會為教師法第17條所設置之外部審查機制,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福利學者專家、校長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組織代表中遴聘11至19人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務為受理學校申請或主管機關提交之不適任教師案件並進行事實調查;調查屬實後,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解聘同意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結案報告摘要並應供公眾查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長可以直接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嗎?▾
不行。依本條第一項,受理對象是學校的申請案件,或依第26條第2項由主管機關提交的案件,家長無法直接申請。家長可推動學校提出申請,或向主管機關(教育局)反映請求依第26條第2項提交,後者通常比較有效,因為它繞過了學校教評會可能的內部包庇。
Q2結案報告摘要在哪裡可以查到?▾
依本條第四項,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實務上各主管機關會公告在網站或提供書面查閱,地方教育局通常有相關頁面。報告會去識別化,但會載明處理結果類型(解聘、不續聘、不予處分等),對掌握整體處理動向很有幫助。
Q3送教師專業審查會老師就一定會被解聘嗎?▾
不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做的是事實調查,最終決定權仍在校內教評會。差別在於調查屬實後,教評會的解聘同意門檻會從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使包庇變得困難,但並非自動解聘。
Q4教師專業審查會是什麼?▾
教師法第17條設置、由主管機關成立的外部審查機制,審查校內教評會處理不來的不適任教師案件,是打破校內包庇的法定通道。
Q5教師專業審查會委員怎麼組成?▾
11至19人,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福利專家、校長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組織代表遴聘,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Q6什麼是『不適任教師』案件?▾
指符合教師法第14至16條等解聘、不續聘事由的教師,例如體罰、性平事件、教學嚴重不力等,由本會調查事實。
Q7結案報告摘要包含什麼?▾
去識別化的處理結果摘要,載明處理類型(解聘、不續聘、不予處分等),依第四項應供公眾查閱。
Q8家長怎麼啟動教師專業審查會?▾
家長不能直接申請。實務做法:先書面向學校反映保留紀錄,推動學校申請;校內卡關則向教育局反映,請求依第26條第2項提交審查會。
Q9怎麼查某位老師有沒有被審查過?▾
查閱主管機關公告的結案報告摘要,通常在地方教育局或教育部相關頁面,報告去識別化但載明處理結果類型。
Q10案件送進審查會後流程怎麼走?▾
審查會進行事實調查 → 調查屬實回校內教評會(門檻降為1/2)→ 不屬實則不予處分 → 結案報告摘要公開。
Q11跟校長談這件事怎麼說才有用?▾
直接提到「教師專業審查會」名稱與第26條第2項,讓校長知道你懂程序;多數家長只會說「老師有問題」,懂程序的態度差很多。
Q12教師專業審查會 vs 學校教評會差在哪?▾
教評會是校內同事審同事、解聘需2/3;審查會由主管機關成立、校外專家為主,調查屬實後門檻降為1/2,兩者是接力非平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hool_committee | professional_review |
|---|---|---|
| 成立主體 | 各校自行組成 | 主管機關成立 |
| 委員組成 | 以校內教師為主 | 校外專家為主(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家長代表等) |
| 解聘同意門檻 | 三分之二 | 經審查屬實後降為二分之一 |
| 結果公開 | 不對外公開 | 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