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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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條定主管機關:中央為教育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審定外,依所屬機關。
Q · 教師被學校處分要找哪個機關申訴?
依教師法第2條,主管機關按層級劃分:國立學校與大學由教育部受理,國民中小學及高中以下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市政府)受理。軍警校院、矯正學校的教師則回到所屬部會(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但「資格檢定及審定」兩項例外仍歸教育部。找錯機關會被退件,而救濟期限不會因此暫停。
白話解讀
老師被學校解聘那天,他真正卡關的不是法律問題,是「我到底要找誰申訴」。很多人直覺寫信到教育部,結果被退件,要重投到縣市政府教育局,光是搞清楚這件事就耗掉一個月。這條規定了一個看似無聊但決定生死的事:教師相關事項在中央找教育部、直轄市找市政府、縣市找縣市政府。但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例外:軍校老師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警察學校是內政部,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監獄附設學校)是法務部。你天天在教學生,但你的「上級」可能根本不在教育系統裡。找錯機關不只是繞路,是直接讓你的申訴在投遞那一刻就無效,而救濟期限不會因為你找錯人而暫停。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條為主管機關劃分之組織性規範,依行政層級與機構別界定教師事項的權責機關:中央為教育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之專任教師事項,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由其所屬主管機關管轄。此條決定申訴、聘任、救濟程序應向何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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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立學校老師被學校記過要找誰申訴?▾
看學校層級。國民中小學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受理(直轄市為市政府),高中以下也是。國立學校或大學則由教育部受理。寫錯機關會被退件,但不會延長你30天的訴願期限。
Q2我在私立補習班教書,遇到糾紛能找教育部嗎?▾
不能。教師法的主管機關只管教師法適用範圍內的學校,補習班屬短期補習班管理範疇,不適用教師法。你的爭議要走勞動局或法院的勞資調解。
Q3教師法第2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教育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矯正學校除資格審定外依所屬部會。
Q4什麼叫『主管機關』?▾
依法令對教師事項有受理、管轄及處分權責的行政機關,因層級與機構別而不同。
Q5資格檢定及審定為什麼是例外?▾
為維持教師資格認定的全國一致性,無論服務機構別一律由中央教育部管轄。
Q6矯正學校教師的主管機關是哪個?▾
法務部矯正署,不是教育部;僅資格檢定審定回到教育部。
Q7教師被處分要怎麼找對主管機關?▾
先判斷學校類別(一般/軍警/矯正)→ 再看行政層級 → 涉資格審定則回教育部。
Q8申訴書主管機關欄怎麼填?▾
開頭即填正確機關名稱,再用該機關線上系統+掛號雙軌投遞留證。
Q9寄錯機關後怎麼補救?▾
立即依退件指示重投正確機關,並注意原救濟期限未暫停,越快越好。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否適用教師法?▾
對照教師法第3條適用對象,補習班教師不適用,走勞資調解。
Q11找教育部 vs 找縣市政府差在哪?▾
國立學校與大學找教育部,高中以下與國中小找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Q12一般學校教師 vs 軍警矯正學校教師管轄差在哪?▾
前者在教育系統,後者歸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僅資格審定共同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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