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3 條
- 1.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終局停聘期間遇有聘約期限屆滿情形者,學校應予續聘。
- 2.依第十八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屆滿後,學校應予復聘,教師應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
- 3.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屆滿前,停聘事由已消滅者,得申請復聘。
- 4.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聘之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後復聘。
- 5.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除經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停聘外,學校應予復聘,教師應於事由消滅後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
- 6.經依法停聘之教師,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或未依前項規定於事由消滅後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或未依第三項規定於停聘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聘者,服務學校應負責查催,教師於回復聘任報到前,仍視為停聘;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到復聘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該教師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3條規定停聘期滿教師應主動報到復聘,接到學校查催通知起30日內未報到者,除不可歸責事由外視為辭職。
Q · 停聘期滿沒去報到會怎樣?
依教師法第23條,停聘期間屆滿後學校應予復聘,教師須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主動向學校報到。若未依規定報到,學校應負責查催(寄發催告通知),教師在報到前仍視為停聘;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未報到者,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如重病、自然災害)外,直接視為辭職,學校不必再走解聘程序。
白話解讀
三十日這個數字,藏在教師法第23條的最後幾行,但它能讓一個本來可以回到講台的老師,變成「視為辭職」的人。停聘期間,學校應該幫你保留底缺;終局停聘期間遇到聘約屆滿,學校還是應該續聘。停聘期滿後,學校應該通知你回來。但你如果沒在期滿次日報到,學校會「查催」(寄通知催你回校),接到查催通知後30日內如果還沒報到,除非有不可歸責的事由(重病、自然災害等),否則直接「視為辭職」,連解聘程序都不用走。三十年的教職、累積的退休金權益、底缺,可能就因為一張漏接的通知書消失。如果你或家人是被停聘的老師,停聘期間每個月主動聯絡學校確認復聘日期,是最簡單但最重要的動作。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3條為教師停聘後復聘程序的核心規範,內容包含停聘期間保留底缺、終局停聘期間聘約屆滿應續聘、停聘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聘、停聘期滿應主動報到,以及未依限報到經查催後逾30日視為辭職等完整復聘與失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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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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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聘期間我可以去別的學校代課嗎?▾
原則上不行。停聘期間你的底缺仍在原校保留,你仍是該校編制教師,去其他學校代課可能違反教師服務相關規定,甚至影響復聘權利。若有經濟困難,可申請學校急難救助或主管機關補助,不要私下到其他學校兼課。
Q2查催通知寄到舊地址我沒收到,三十日後被視為辭職怎麼辦?▾
這在實務上非常難救濟。法律要求教師主動更新通訊資料,沒更新導致沒收到通知,多數情況不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最有效的應對是定期跟學校人事室書面確認通訊資料正確,與其事後爭執不可歸責,不如根本不要錯過。
Q3終局停聘期間聘約到期了,我還算這間學校的老師嗎?▾
依本條第1項,終局停聘期間遇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續聘,聘約自動延續,你仍是這間學校的教師(只是處於停聘狀態)。若學校以聘約期滿為由不續聘並否認教師身份,屬違法,應立即提起教師申訴。
Q4教師法第23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停聘後的復聘程序,包含保留底缺、續聘、申請復聘、報到義務與視為辭職的失權機制。
Q5什麼是查催?▾
教師未依限報到時,學校負責寄發催告通知促其回校報到,接到通知起30日是視為辭職的關鍵倒數。
Q6視為辭職和被解聘差在哪?▾
視為辭職屬自願離職、無救濟空間;被解聘有正式程序與申訴管道,兩者在年資與救濟上效果不同。
Q7停聘期間我還算這間學校的老師嗎?▾
算。停聘期間學校保留底缺,你仍是編制教師,只是暫時不上課,不等於失業。
Q8停聘期滿怎麼復聘?▾
停聘期間屆滿次日主動向學校報到復聘;依第22條事由提前消滅者可申請復聘並經教評會審議。
Q9怎麼避免被視為辭職?▾
期滿前書面確認報到日、隨時更新通訊地址、接到查催當天回應並在30日內完成報到。
Q10不可歸責事由要怎麼證明?▾
需提出重病住院證明、自然災害佐證等客觀證據,並立即書面通知學校,舉證責任在教師身上。
Q11申請復聘要經過哪些程序?▾
依第22條停聘者申請復聘,須經教評會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審議通過。
Q12停聘期滿報到 vs 申請復聘差在哪?▾
終局停聘期滿是主動報到、不需教評會;第22條期滿前事由消滅是申請復聘、需教評會表決通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停聘類型 | 復聘時點 | 是否需教評會 |
|---|---|---|
| 依第18條/第22條終局停聘 | 停聘期間屆滿次日主動報到 | 否(學校應予復聘) |
| 依第22條涉案停聘、期滿前事由消滅 | 申請復聘 | 是(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 |
| 依第21條當然停聘、事由消滅 | 事由消滅後次日主動報到(除另經停聘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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