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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教師法 第 28 條

  1. 1.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
  2. 2.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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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8條規定,學校知悉教師涉有第14條或第15條第1項解聘事由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離職後始知悉者仍應解聘並通報。

Q · 犯錯的老師趕著辦退休,學校能放行嗎?

依教師法第28條,學校只要「知悉」教師涉有第14條(性侵性騷、重大犯罪等應終身解聘)或第15條第1項所定情形,自知悉之日起就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不必等調查完畢。第二項更規定教師離職後學校才知悉其任職期間涉有上述情形者,學校仍應依法予以解聘,並依第20條通報主管機關與全國教師資料庫。觸發要件是「知悉」而非「查證屬實」。

白話解讀

教育圈過去流傳一個半公開的劇本:老師出事了,趕快遞退休申請或自請資遣,學校往往「成全」一下,雙方默契結束。退休金照領,醜聞不爆,學生家長被擱在一旁。這條法律就是針對這個劇本下的封堵令。學校只要「知悉」教師有第 14 條或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的不適任情形(性侵性騷學生、嚴重失職、重大犯罪等),從知悉那一刻起就不能同意他退休或資遣。注意是「知悉」就觸發,不是「調查完畢」。更狠的是第二項:教師都已經離職了,學校事後才知道他在任職期間做過這些事,學校還是必須走解聘程序、依第 20 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和全國教師資料庫。為什麼這麼設計?退休金、教師證、未來在補習班或其他學校再任職,這些後續權益都跟「有沒有被解聘」直接綁定。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8條是不適任教師退場的「防逃條款」,規範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應解聘事由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任職期間涉案者,仍應解聘並通報。其立法目的在阻斷以退休、資遣或自請離職抹除不適任紀錄、規避解聘登錄的脫身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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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騷學生的老師已經辦了退休手續,我才舉發來得及嗎?

看時間點。若學校知悉舉發內容時退休核准尚未生效,學校依教師法第28條必須立刻停止核准;即便已生效,學校仍應啟動調查,事實成立時可廢止退休處分並追回給付。實務操作上,舉發書同時寄學校與教育局兩份,建立學校知悉的法律證據。

Q2我是老師,被誤會牽涉不當行為,能用退休躲掉調查嗎?

不能。第28條明定學校知悉涉有第14條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退休或資遣,且即使同意離職,事後查證屬實仍應依第二項解聘。與其想躲,不如積極面對程序、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並提教師申訴,離職反而會失去在程序中辯護的機會。

Q3離職五年的老師被舊學生爆料任職期間性侵,現在追究還有用嗎?

依第28條第二項,學校事後知悉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不適任情形者,仍應依法解聘並依第20條通報,登錄全國資料庫影響其未來任職。實務上行政上的解聘與通報沒有時效限制;若同時涉刑事責任,另須注意刑法追訴權時效。

Q4不適任的老師可以先辦退休躲掉嗎?

不行。學校自知悉教師涉有第14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日起就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是知悉即觸發,不必等調查完畢。

Q5教師法第28條是什麼?

是不適任教師退場的防逃條款,封堵以退休、資遣或離職規避解聘紀錄的傳統路徑。

Q6教師法28條的「知悉」是指什麼?

指學校接獲檢舉、通報或自行得知教師涉案的時點,不以查證屬實為前提,知悉即生不得同意退休資遣的效果。

Q7老師離職後還能被解聘嗎?

能。第二項明定離職後學校始知悉任職期間涉案者,仍應依法解聘並依第20條通報。

Q8怎麼檢舉不適任教師才能擋住他退休?

書面舉發同時寄學校與地方教育局處,鎖死學校知悉的證據,讓學校無法事後主張不知情。

Q9舉發老師要寄給誰?

至少寄任職學校與地方教育局處兩處;涉性平案件再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舉。

Q10學校違法放行老師退休怎麼辦?

屬違法處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向監察院陳情,並評估對學校提起國家賠償。

Q11怎麼證明學校已經知悉?

保留書面舉發的掛號回執、學校收文紀錄與往來公文,作為知悉時點的證據。

Q12教師法28條 vs 性平法27條通報差在哪?

性平法27條是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調查義務,28條是退休資遣的封堵;性平案件兩條同時觸發,違反責任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教師法第14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
適用事由性侵、性騷、重大犯罪等嚴重失職、行為不檢等
解聘效果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應予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
與第28條連動知悉即不得同意退休資遣知悉即不得同意退休資遣
離職後處理仍應解聘並依第20條通報仍應解聘並依第20條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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