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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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