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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教師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2.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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