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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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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2. 2.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賸餘款使用計畫及預算應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等用途。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的金額合計不得少於使用金額的二分之一。而流入學校的賸餘款應按照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若有未按照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的情況,應返還原流出的學校,并向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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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