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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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提供學前教育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的學生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和文化的機會。此外,各級政府還應規劃、協助並監督學前教育機構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時間安排和教學實施。 這條規定強調了各級政府在原住民族教育方面的責任。教育機構應該為學生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和文化的機會,並且政府有責任規劃教學時數和提供支援。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的教育權益得到保障,並且有助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J0070052)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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