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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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细则第3条的规定,直辖市、县(市)教育主管机关应根据法律第3条第4款的规定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专责单位或专人,具体办理如下: 一、如果辖区内存在原住民族地区或原住民族重点学校,则应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专责单位。 二、如果辖区内没有原住民族地区或原住民族重点学校,则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的专责单位或专人。 根据参考资料,根据中华民国原住民族教育法以及相应法令,为确保原住民族平等接受各级各类教育机会,并建立符合其需求的教育体系,应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专责单位或专人。专责单位或专人应尊重原住民族的主体性和文化独特性,并熟悉原住民族教育事务。 例如,高雄市原住民族教育专责单位负责监督和推动高雄市原住民族教育事务的发展,保障原住民族学生的教育权益。该单位与相关机构合作,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教学资源和文化庇护,举办培训和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原住民族教育的发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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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